自80年代起才在我国开始有规模地生产和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在此之前,易燃易爆场所的工人在使用工具进行操作时,常采用在钢制工具与被接触部件的相互表面涂抹 黄油或在操作部位浇冷水的办法冒险作业.如果需要在易燃易爆的生产车间内用钢制手工具进行维修、清扫时,则属于动火作业,慎重的单位则要停产,因而影响企 业效益。
为此,一些大企业和有色金属生产厂、铸造加工厂曾制造了一些有色金属材料的工具,但大多数工具的机械性能不理想.防爆性能也不可靠.有些单位在钢 制工具上镀一层有色金属,因工作部位易膳报,如果发生碰撞,均可露出钢材表面,故防爆性能并不可靠。
我国的一些引进工程和大型企业常因无防爆配电箱而不能开 工,因此不得不动用外汇向国外购买,如上海某厂一次从国外购买防爆配电箱花了6万美元。但更多的情况是:在易燃易爆场所许多人还没有认识到用钢制工具操作 会产生火花而引燃引爆,有人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多少年来就是用普通钢制工具操作也没有出问题。由此而导致的火灾、爆炸事故屡有发生。
在政策上:自1953年开始,国家对矿用电气设备实行防爆电气产品合格证制度,对矿用电气安装实行许可制度。随后又对石油、化工行业的防爆电气产品实行了防爆合格证制度。
1977年,中国发布了第一项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GB1336-1977《防爆电气产品制造试验规范》。该标准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型式试验、结构参数、试验方法和批准程序(包括煤矿)。
1983年对防爆国家标GB1336-1977进行了修订,针对防爆电气设备制造和检验,这次修订后的标准已初步形成了GB3836.1~4系列。这些国家标准分别等效采用了IEC79系列标准和EN相关标准。
1990年,中国发布了第一项可燃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GB12476.1-1990《可燃性粉尘环型用电气设备:防粉尘点燃型电气设备》。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代码符号为GB)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代码符号为GB/T)。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当于技术法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95%以上的防爆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在技术上:防爆电器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翻砂铸造,用木头做成模具,将砂粒紧压在木框之内,将熔化的金属液体浇灌注入到空腔内,通过不同工艺的处理形成各种形状、各种规格的产品。翻砂所制成的产品******的缺点就是比较笨重,而且质量不稳定,外形有限制。
第二阶段:钢模压铸成型,在工艺上进一步改进了产品的统一性和质量的稳定性;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主要依靠防爆壳,内部装有普通的低压电器元件;缺点就是金属产品在化工场合使用易氧化,会导致防爆性能降低,在具有腐蚀性场合下使用,防爆电器的寿命又会大大缩减。目前多数防爆设备生产厂商会采用铸铝,不锈钢等作为材料,继而高压静电喷塑达到防腐目的。
第三阶段:全塑型防爆,使用工程塑料压铸成型的防爆外壳,也可以用于各种危险爆炸环境或易燃性粉尘场所,而且防腐性能高于金属制品,进一步保障防爆产品的安全性能;该工艺目前仍在大力发展。
改革开放已多年,我国防爆配电箱产品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无论是产品品种,还是技术水平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立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的防爆电气工业体系,为我国煤炭、石油、化学等工业的高速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目前,我国防爆配电箱产品总体水平已经大大缩短了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部分产品已经接近或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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